移用廢棄車輛牌照 裁處2倍罰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車主將車體廢棄回收後,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卻將牌照移用在其他車體使用,經查獲結果,兩部車皆各被裁處2倍罰鍰。
  該局籲請車主注意,如車輛已損毀或不堪使用,應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後,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回牌照手續,如未將牌照繳回卻懸掛於他車使用,經查獲無論是移用他車牌照或被移用牌照之車輛,皆須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不得不慎。
  該局提醒民眾,車輛暫時不使用或已經報廢,就必須將兩面牌照繳回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將可按日計徵至回收前一日止。另外,若已繳納全年稅款者,還可申請退稅。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246,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