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用他車車牌上路被查獲將面臨高額罰款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將所有車輛之車牌移掛於他車使用,或移用他車車牌使用公共道路,一旦被查獲,移用車牌與被移用車牌的車主都必須受處罰。
  稅務局指出,車輛之使用牌照依規定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如移用車牌,即使是將自己所有已完稅的車牌互換,兩輛車皆屬違法,一經查獲將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舉例來說,陳君同時擁有A、B兩部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分別為7,120元及11,230元,若陳君將A車之車牌移掛於B車上使用公共道路,如經查獲,兩車將各被裁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A車〈7,120元×2=14,240元〉、B車〈11,230元×2=22,460元〉,也就是說,陳君因移用車牌合計將被處罰鍰36,700元。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移用車牌之罰則不輕,切勿因貪圖一時之便,任意移用車牌,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分機242至24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