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總分支機構可分別申請3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的車輛,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總分支機構如果是分開立案,且車輛沒有互通使用,已修正放寬為可分別申請3輛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財政部已刪除原限縮同一法人在同一行政區域(直轄市或縣市)的總分支機構需合併計算3輛之規定,修正後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即使隸屬同一財團法人,免稅車輛限額也不需併計,依法均各自享有3輛車輛免稅之優惠。
  該局提醒,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如有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可向該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稅車輛,應專供本身業務使用,不得轉作他用。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至24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