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石稅徵收卡關 花蓮府會攻防不斷

  花蓮縣議會8/11起召開臨時會,縣府共提66案予議會審議,其中攸關一年新台幣10億元稅收的「礦石稅」,8/10議會程序會中因適法性重大爭議遭退回;縣府表達遺憾,認為是最黑暗的一天。
  花蓮縣議會8/11-8/20召開臨時會,其中「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的審議最受關注;8/10召開程序委員會,經過11位議員組成的程序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才能提交大會表決。
  但是在縣議會8/11進行一讀會時,議長張峻於會中表示,希望縣政府趕快將礦石稅送進議會,議會會加開臨時會審理;花蓮縣政府表示,經交由專業法界人士討論後提出意見指出,縣府所提礦石稅自治條例草案目前還在議會,花蓮縣政府沒有再送提案的問題。
  13日上午,花蓮縣議會舉行「退回礦石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說明會」,包括議會秘書長陳德惠、議事組主任潭進成,以及法制室主任余玉琳出席說明。陳德惠首先澄清,花蓮縣議會絕對不是不審礦石稅自治條例,而是要依法審議。
  余玉琳指出,「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的徵收自去年12月至今年2月,共5個判決都是敗訴,包括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定讞,分屬不同股法官承辦,大家見解一致,很難得一見。
  至於是否不符議事程序,余玉琳指出,經與會委員討論,議會認為徵收稅額具適法性重大爭議,針對違法爭議,按程序委員會設置辦法,主席可直接駁回,「議會沒有未審先判,是不知道怎麼判」。
  潭進成指出,程序委員會共收到66件縣府提案、1件議員提案,11日經討論後退回礦石稅,確定沒有進入這次臨時會。
  這次礦石稅違法性爭議,起因於縣府在民國105年公布的自治條例,稅率從原有每公噸計徵10元,提高到70元,福安礦石業者認為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稅額調高上限30%」規定,提出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漲幅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稅額調高上限為30%的規定,判決福安勝訴;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不服再提上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本報新聞中心/報導)


圖:花蓮縣議會13日召開「退回礦石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說明會」,由議會秘書長陳德惠(中)、議事組主任潭進成(右)、法制室主任余玉琳(左)出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