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建房以子女為起造人 應申報契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父母為實際出資興建起造房屋者,直接以子女名義申請建築執照並取得使用執照,其仍屬於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仍需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該局指出,依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而以承受人為建築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因此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以子女名義起造人,是一種贈與行為,應依規定報繳契稅。
  另外,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類似前述情形或夫妻一方出資興建房屋,但以另一方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均應在房屋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申報贈與契稅。如果逾期申報,每逾3日,需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有匿報或短報情事,除應補繳稅額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有契稅任何疑義,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03-8226121分機137至138或玉里分局03-8882047分機231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