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 被查獲將處罰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醒車主們要注意,如未依法為您的愛車繳納使用牌照稅,一旦使用公共道路(包含行駛、停放)被查獲,除應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表示,隨著科技進步,查緝欠稅車輛方法日趨多元,除架設固定式牌照自動辨識系統查緝車輛外,並跨機關(構)合作,利用停車資料、警察機關的測速照相系統與路邊攔檢等方式查緝停放或行進中車輛,如有欠稅或已報停、繳銷及註銷牌照之車輛,一經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即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補徵本稅並處以應納稅額1或2倍以下罰鍰。舉例來說,某甲擁有1輛3,456㏄的自用小客車,欠繳110年使用牌照稅2萬8,220元,於111年1月1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須繳清原滞欠的110年使用牌照稅2萬8,220元外,還會按欠繳的應納稅額處0.3倍之罰鍰8,466元(28,220×0.3=8,466元)。
  稅務局籲請車主,若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應儘速向稅務局或監理站稅務櫃臺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才能安心上路。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分機196至19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