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義祥60萬元交保 花檢檢察官提抗告

  臺鐵第408次太魯閣列車重大事故案主嫌李義祥、華文好,10月25日由花蓮地方法院裁定以60萬元交保,花蓮地檢署公訴檢察官26日提起抗告。
  花蓮地檢署裁定檢察官認為,本件工安事故造成眾多無辜乘客重大傷亡,被告李義祥、華文好將負擔鉅額賠償責任,然法院在證據調查尚未完畢之際,即令長期逾期居留之被告華文好無保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另被告李義祥僅以60萬元之低額具保金替代羈押,均不足以擔保被告2人將來如實面對司法審判及刑罰執行,且與犯罪情節、規模及所造成損害顯不相當,不符比例原則,爰依法提起抗告。
  花蓮地方法院說明:李義祥提出新臺幣陸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花蓮市,並自停止羈押時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同案被告華文好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八德區,並自停止羈押時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花蓮地方法院的理由:
  被告李義祥及被告華文好前於民國110年4月21日經地院合議庭訊問後,認其等涉嫌起訴書所載過失致死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裁定其等應予羈押;嗣並分別裁定其等自110年7月21日、110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地院審酌被告華文好、李義祥涉嫌之過失致死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均足認有逃亡之風險存在,而均有羈押之原因;惟本案關於其等之相關證人均已到庭交互詰問完畢,依目前訴訟進度觀之,地院認如課予其等一定之處分,應足以對其等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審理等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其等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復參酌其等經濟能力、本案犯罪情節、造成之法益侵害大小、分擔犯罪實行之角色地位等因素,裁定准許其等停止羈押及分別提出保證金、責付、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
  地院命被告2人之提出保證金、責付等相關程序均已分別辦理完畢後停止羈押;限制出境、出海部分,已由地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本裁定得抗告。(本報新聞中心/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