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規上路 自備環保杯折價5元起!

  為了減少塑膠一次用飲料杯用量,環保署於111年4月份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連鎖業者應從111年7月1日起提供自備飲料杯消費者至少折5元價差,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應自112年起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而本縣預計於113年起全面禁用塑膠杯。
  本縣因垃圾問題日趨嚴重,為配合環保署擴大實施「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政策,於111年7月1日開始針對限制使用對象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等,於消費者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消費時,須提供至少5元(含)以上之價差。
  花蓮縣長徐榛蔚非常重視環保永續,環保局於7月1日動員全數相關稽查人員針對轄內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共計33家次進行稽查,查核結果顯示本縣全數業者皆配合垃圾源頭減量政策,無發現違規情事;環保局後續也將持續加強輔導及稽查,如發現違法,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1,200至6,000元罰鍰。
  花蓮縣環保局表示,垃圾源頭減量政策推動實為刻不容緩,未來本局將會持續派員加強查核輔導工作,在此也請各列管業者配合查核作業;而民眾購買飲料時,可自備環保杯,減少一次性飲料杯之使用,建立環境友善及垃圾源頭減量觀念,全民齊心共創花蓮的優質生活環境。(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