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取得房屋 仍應申報契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法院拍賣取得房屋,也是買賣行為之一,依契稅條例規定,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即負有房屋稅繳納義務,並應自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移轉應該由取得人申報繳納契稅,而契稅的課徵,係依照申報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算,但是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標購價格如低於房屋標準價格時,則按較低之實際標購價格課徵契稅。
  該局提醒,標購法拍屋應自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逾期未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若有契稅問題,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38;玉里分局03-8882047轉23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