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享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條件不變不用每年申請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近日接獲陳姓民眾電話詢問,他去年已申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經核准,今年是否要再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表示,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要件。原本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不用每年重新申請,但如果土地持分面積有增加(如因繼承、信託或配偶贈與等取得原自用住宅用地)或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就必須重新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表示,陳姓民眾在去年購入房地,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戶籍、土地持分面積、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均未變動,不用每年重新申請。但如果以後有戶籍遷出或房屋變更供出租、營業使用等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被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地價稅任何疑義,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03-8882047分機、222、251、253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