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經修改立約日再重新申報移轉 應另貼用印花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如於契約簽訂後因故撤銷,再修改原移轉契約的立約日期重新申報者,應另貼用印花稅票嗎?
  該局說明,民眾辦理土地移轉,經買賣雙方訂定合意移轉契約並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後,因故撤銷原申報案,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立的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所以,以修改立約日之契約再辦理申報時,仍應另行貼用印花稅票。反之,經撤銷的移轉契約如未經修改內容,再次持憑辦理申報,則無需另行貼用印花。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或有其他土地增值稅疑義,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