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事故釀重大傷亡
花檢提抗告 李義祥、華文好撤保重裁

  台鐵408次太魯閣列車重大事故釀49死、200多人輕重傷,花蓮地方法院22日裁定被告李義祥、華文好交保,檢方不服提抗告,花蓮高分院28日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地院重裁。
  台鐵408次太魯閣列車今年4月2日撞上滑落到軌道的吊卡車,造成49死、200多人受傷的重大事故案件,現場施工人員李義祥、移工華文好涉過失致死等罪遭羈押,因犯罪嫌疑重大等原因,二度裁定延押。
  花蓮地方法院審酌李義祥、華文好一案相關證人均已到庭交互詰問完畢,依目前訴訟進度,確保後續審理等程序順利進行,應無繼續羈押必要,22日裁定准許停止羈押,李義祥新台幣60萬元交保;華文好停押責付,都限制住居、出境、出海8月。檢方不服提抗告。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28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撤銷發回原審另為裁定,認為2人涉嫌重大,華文好案發後丟棄SIM卡、騎車逃亡,且逾期居留多年,住居、職業不定,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受責付人對華文好有明確、足夠避免逃亡的支配力、監督力。
  李義祥部分,因本案死傷結果非常嚴重,涉及數十條性命,可能會被判處相當重的刑責,加上後續高額民事賠償,以及有相當資力,足以支應可能的逃亡計畫,及其另涉有肇事逃逸犯行,可見李義祥仍有為逃避處罰而有所在不明的可能性。
  花蓮高分院認為,本案情節非常嚴重、逃亡之虞明顯,原則上應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性,雖主要證人已詰問完畢,但依目前訴訟進程,仍有調查其他證據的可能性(如勘驗現場)及訊問被告釐清事實的必要性,足見仍有保全被告,確保到庭的必要性。
  花蓮高分院指出,審酌將來預想刑的種類及刑度、審理進程及被告健康、職業、生活狀況等,羈押被告身體的積極必要性(公共利益),及因拘束被告身體,被告所遭受的不利益、痛苦及弊害,尚難認公共利益相當薄弱及被告不利益相當鉅大。
  花蓮高分院指出,衡量以上幾點理由,對於是否沒有羈押必要性仍有疑慮,認為檢察官所提抗告原因有理由,撤銷發回原審更為適當裁定。(本報新聞中心/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