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111年度適用費用率可予調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留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採財政部頒訂標準核計應逐項列式計算、填報。若因受疫情影響,「醫事人員」之各項收入適用費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8.75%計算(如西醫師全民健保收入之費用由每點0.8元提高為0.95元、掛號費收入之費用標準由78%提高為93%、藥師含藥費之健保收入由94%提高為97%),「非醫事人員」109年度收入總額較前三年度(108至110年任一年度)減少達30%,其適用費用率亦得按費用標準之112.5%計算。
  該分局舉例說明,陳先生開設之耳鼻喉科診所111年度健保收入為8,000,000元(扣繳憑單給付總額6,000,000元、部分負擔2,000,000元)、核定點數合計7,000,000點、掛號費收入1,000,000元、自費收入300,000元、利息收入5,000元,則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應計算如下:
  1.健保收入=8,000,000-(7,000,000×0.95)=1,350,000
  2.掛號費收入=1,000,000×(1-93%)=70,000
  3.自費收入=300,000×[1-(40%×118.75%)]=156,000
  4.利息收入=5,000
  5.所得額=1,350,000+70,000+156,000+5,000=1,581,000元
  (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