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自5月起全面清查重退稅土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自本(111)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將全面清查列管核准重購退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加強查核在列管期間有無移轉或改變用途情事,如經查獲,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者,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土地增值稅款,但是核准重購退稅後,在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如果以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方式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經營民宿、出租、供營業使用,其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將會被追繳。另有關戶籍遷出部分,除「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及「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3項特殊因素而用途仍未變更者,免予追繳原退還稅款外,其餘非因上述原因而將戶籍遷出者,應予以追繳補稅。
  該局強調,經核准重購退稅之案件,有5年列管限制,須特別留意,以免遭到補稅。重購土地自買入5年內,須符合3要件:1﹒重購後5年內均須作自用住宅使用。2﹒5年內應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登記。3﹒不能改變用途或移轉。
  對於清查事項如有其他疑義可利用國地稅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號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