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係按年課徵,常有民眾詢問取得土地僅數個月尚未滿一年,地價稅可否以持有月份計算繳納。
  稅務局說明,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只要在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論當年度實際持有期間長短,應負責繳納全年度地價稅。至於買賣土地雙方在契約中約定以持有月份分攤地價稅額,乃屬於雙方當事人私權行為,不能依此申請按持有月份繳納地價稅或變更納稅義務人。
  如對前述內容尚有疑義或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電話03-8882047分機222、25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