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贈與移轉給子女 應重新申請地價稅自住用地優惠稅率

  近日常有民眾洽詢,若將原本自用的房地贈與給子女,用途及戶籍設立情形皆無更動,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能否繼續適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縱然其房地用途均為自用、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且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但因土地所有權人有所變動,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主體已隨之改變。因此,不論以何種方式移轉及承接對象為何,依規定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在每年9月22日前,重新向該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民眾如對上述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事宜有疑義,請洽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撥打稅務專線03-8226121分機182至187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