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先購後售 要留意戶籍設立情形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5條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重購自用住宅土地之能力,故准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若先購自用住宅用地時,後售土地非屬自用住宅用地,則為單純購買土地,與條文立法意旨不合,故無重購退稅適用。
  舉例來說,陳君於110年5月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後於111年2月出售原有土地,出售時才將戶籍遷入出售地,因110年5月新購土地時,後售的土地並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所以無法申請退還出售時已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已經核准重購退稅的案件,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有再行移轉、供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任一情形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土地增值稅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