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者 地價稅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認定原則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若建物基地與相鄰未經申請建築土地合併,該相鄰土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即使因土地合併而併入建物基地地號,仍不能認定屬於該房屋基地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於非屬建物基地之土地,如經查明為土地所有權人連同主建物一併取得,且該土地與建築基地相鄰,位處該棟建築物圍牆內供出入通路等使用,與該棟建物使用上確屬不可分離者,則可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未變更用途者免再申請。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撥打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