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換視同買賣 記得申報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交換屬有償移轉,視同買賣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申報時依各筆地號土地分別填寫土地增值稅申報書,並檢附已完納印花稅之土地所有權交換移轉契約書等其他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民眾,土地交換若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者,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承受人為自然人時,得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欲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資訊。(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