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將加強選案查核營利事業有無藉由房地移轉墊高成本,不當規避稅負之情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為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為免營利事業藉由關係人間不動產交易,為自己或他人不當規避或減少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負,國稅局將加強選案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虧損,經查該公司109年出售其持有之花蓮市房屋及坐落基地,相關房地係公司於109年7月向A君購買,同年8月旋即出售,國稅局調閱該房地之異動紀錄進一步追查後,得知案關房地係B君(甲公司負責人)於108年4月向某土地開發公司購得,其後於109年4月間贈與其配偶A君,復於同年7月售予甲公司,最終由甲公司出售予非關係人,列報房地交易損失。該分局查調買賣資金,發現除B君108年確實支付買賣價金外,其配偶受贈房地後轉售予甲公司並未實際收取價金,顯有透過關係人間不動產交易之安排,墊高取得房地成本,以規避公司稅負之情形,遂以B君108年實際購入房地價格核認甲公司出售房地之成本,調整補稅。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切勿為了規避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課徵,利用關係人間移轉房地交易之安排,墊高房地之取得成本,以免遭國稅局選案查核,調整補稅。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提供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