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課徵土增稅農地後未持續作農業使用 再移轉時虧很大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一民眾取得本縣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持分農地,於近日辦理再移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局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查該筆農地前經縣府農業處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且期限內未改善,不符農地不課徵的規定,應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取得該筆農業用地之新所有權人於持有期間內必須持續作農業使用,如被農政主管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於再移轉時,縱然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前述持分土地,雖是其他共有人違規未作農業使用,但經農政主管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並通知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則持分人應善盡管理義務,務必於期限內恢復,並注意不要再有未作農用之情形,否則縱使逾期改善完成,將來再移轉也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依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如民眾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hltb.gov.tw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