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住土地未按自住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 仍可申請重購退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重購土地,雖出售土地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出售的土地不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為必要,但是必須符合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辦竣戶籍登記,及出售前一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規定才可適用。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或有其他土地增值稅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