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房屋稅可享1.2%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有空置房屋,可將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並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而且適用自住用稅率的戶數不列入出租人之自住房屋全國3戶以內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簡政便民,經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有效期間內,稅務局會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清冊,主動按自住房屋1.2%稅率課徵房屋稅,免提出申請。
  民眾如有疑義,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9;玉里分局03-8882047轉212、21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