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可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數人「公同共有」之土地,其性質係共有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並無應有部分可言。
  該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因此,公同共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為準。惟兼顧實情,數人公同共有之土地,只要「部分」公同共有人潛在應有權利部分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即可申請。
  該局進一步舉例,林家3個兄弟繼承父親所遺土地1筆,目前登記為公同共有,只有大哥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大哥可檢附繼承系統表,就其潛在應繼分1/3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餘2人戶籍都在其他地址,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則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另外,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在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可適用,若超過期限申請,則自次年度起才能適用。民眾如有地價稅疑義,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分機182至187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