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 救助或補助 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納稅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倘納稅義務人遭扣押之存款係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不得強制執行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核發執行命令之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
  該局舉例,日前納稅義務人甲君來電表示他是低收入戶,因欠繳109年期使用牌照稅,其社會福利補助之銀行存款被扣押請求協助,經與行政執行機關聯繫,查證該筆存款確屬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之社會福利津貼,已依法撤回扣押;並已輔導甲君就所欠稅款辦理分期繳納,以避免未稅車輛因行駛公共道路受罰。
  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分署,或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號或總機03-8226121轉192至194號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