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費 性質及主管機關完全不同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來電或親臨該局服務櫃臺詢問或要求補發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以為汽車燃料使用費的主管機關是稅捐稽徵機關,或誤以為該局重複寄發繳款書。
  該局特別提出說明,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性質並不相同,使用牌照稅是稅捐,主管機關是稅捐稽徵機關,開徵期間是每年的4月份(營業用車輛分二期開徵,每年4月及10月份),該局特提醒汽車及151cc以上的機車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果您的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可就近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監理所(站)申請補發。而汽車燃料使用費是每年7月由監理機關依據公路法第27條規定開徵,作為公路的養護、修建以及安全管理等用途,屬於行政規費。因此,如果您有汽車燃料使用費補單需求或有任何疑問,應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查詢,以節省您寶貴時間。
  如民眾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hltb.gov.tw或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稅務專線03-82261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