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健保給付範圍的費用收據 應貼繳印花稅

  近來有民眾詢問,至牙醫診所看診有支付掛號費及假牙裝置等費用,診所開立收據是否應貼繳印花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書立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應按收據金額4 ‰,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公私立醫療院所,承辦全民健保醫療業務,收取屬於健保給付醫療費用所出具的收據,是不用貼繳印花稅;但如非屬健保給付範圍者,均應貼繳印花稅,例如住院伙食費、假牙裝置費、植牙、整型美容等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範圍的費用,應於書立收據交付時按金額4 ‰計算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提醒,若經查獲不貼繳印花稅或貼繳不足額者,除補貼繳印花稅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另外,如開立收據數量甚多,可向該局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如尚有任何印花稅疑義,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38、14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