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土地 不適用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近來接獲民眾詢問,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算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如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出售方式移轉。因「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非原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地上建物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一人一生限用1次。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或有其他土地增值稅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