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府補助農業資材 3/2-3/31受理申請
提供農民完善的照顧和保障,是花蓮縣長徐榛蔚發展縣內農業的施政主軸,為促進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環境,降低農業生產經營成本,保障農民直接收益,達到農業經營永續目的,本(110)年度農業資材補助於3月2日開始受理,縣府呼籲,請符合補助資格的農友記得於受理期間完成申請,別讓自己的權益受損!
農業處表示,農業資材補助自3月2日開始受理申請,至3月31日截止,逾期將不予受理,預計11月展開發放作業。凡設籍於花蓮縣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種植作物之農民,每公頃耕地將補助新台幣1,800元額度(非現金補助),以供農民兌換所需之農用肥料,幫助農民提領購買所需之農用生產所需肥料。
農業處提醒,請符合補助資格的農友,於受理申請期限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及土地相關證明文件,至土地所在的鄉(鎮、市)公所申請,如若有任何疑義可逕洽各鄉(鎮、市)公所或本處農政科查詢。
農業處說明,依據「花蓮縣農業資材補助辦法」,如有非法占用公有土地、參加當年度「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申請特殊耕作困難地區補助有案或參加造林計畫、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之土地,將不列入本計畫補助範圍。參加當年度任一期作「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辦理綠肥、景觀作物及其他生產環境維護給付休耕者,依面積核給1/2補助額度。
農業處強調,部分申請農友為非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的土地,如涉及承租國有土地時,除了應該依照契約規定,避免轉租、轉讓等違法情形外,受理公所如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相關文件,如土地委託經營契約書、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擇一;如有需要應檢附內地號、分管契約(圖))或相關證明文件。未攜帶證明文件者,應於申請補助期限截止前補件,未補件者,將無法申請農業資材補助。(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