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礦石稅調漲案遭駁回 稅務局將提釋憲
花蓮縣政府徵收礦石稅,從一噸10元調漲成70元,有業者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花蓮縣政府敗訴,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牴觸「地方稅法通則」,日前判決駁回,判決確定。花蓮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關最高行政法院部分法官於「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之判決中,不尊重行政權及立法權所表示之個案偏頗見解,深感遺憾,提出三點聲明:
一、司法權凌駕行政權,無視中央監督機關之專業認定
「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下稱礦石稅自治條例)係訂有施行期間(1年或4年)之法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規定,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因此本縣礦石稅自治條例於施行期間屆滿後當然廢止,並無延續性之問題,不受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所稱30%稅額調整之限制。此外,本縣開徵礦石稅依法報經地方自治監督機關即財政部、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查在案,其中財政部曾於106年邀集各專家學者召開「地方稅法通則座談會」,再次說明特別稅無前揭地方稅法通則30%之稅額調整限制。
因此,本縣礦石稅自治條例之制定,各中央監督機關均未表示有任何違法之處,符合法定程序,最高行政法院未能依法糾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錯誤判決,本府地方稅務局深表遺憾。
二、司法權無視民意機關決策,侵害立法權之行使
本縣礦石稅自治條例之立法歷程,係經本縣議會三讀通過,具民意正當性,同時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106年預算審查會議時,曾要求財政部至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財政部於立法院審查會議中亦表示地方政府開徵之特別稅課並無稅率調整上限之問題,如此始能確保地方財政自主性,立法院對此亦未表示本縣礦石稅自治條例有任何違法之處。因此,無論中央或地方之立法機關,均肯認本縣礦石稅自治條例之制定,故本縣礦石稅開徵具有正當民意基礎,最高行政法院部分法官審判時未能尊重立法機關之決策,實屬遺憾。
三、本府地方稅務局將依法提起再審及釋憲,維護本縣財政健全。
本案屬司法權凌駕行政權及立法權之不良示範,考量稅捐收入屬地方自治之核心事項,且本縣制定礦石稅自治條例獲有立法機關同意,具有正當民意基礎,為維護花蓮縣財政永續發展,本府將依法提起再審,並同時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期待透過司法自我檢討之程序能導正最高行政法院之錯誤見解,還憲法所保障地方自治應有之尊嚴。(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