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農經不可分離土地課徵田賦 5月底前向各鄉鎮市公所申請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以及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外之其他用地,如符合相關要件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記得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提出申請,經勘查認定後,稅務局即可按通報資料課徵田賦(目前停徵),無需課徵地價稅,在原使用條件不變下,不必每年重新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課徵田賦之土地,如果因繼承、贈與、買賣等移轉原因致所有權人變更,土地若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時,新所有權人應重新提出申請,否則該土地自移轉登記日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由於每年受理申請期間僅有1個月,土地所有權人若有符合以上要件者,請把握時限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義,請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03-8882860分機222、25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說。(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