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自用住宅用地 須重新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

  近日有民眾詢問,繼承父母遺留的自用住宅用地,其土地使用情形及戶籍均無異動,為何地價稅卻不能續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繼承移轉後,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即使因繼承取得,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2‰的優惠稅率課徵。
  該局說明,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要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上的房屋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無供出租、營業等使用外,並請記得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地價稅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電話03-8882047分機222、25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