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取得原供自用住宅土地 仍應重新提出申請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繼承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土地使用情形未變動,是否可延用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除須為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外,尚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地上之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因此,土地所有權移轉,無論以任何方式取得原核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取得後雖仍供住家使用,但並非當然可以繼續適用優惠稅率,仍應由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再審核符合上述條件始得適用,反之,則按一般稅率10‰~55‰累進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再次提醒,依土地稅法規定,取得土地之新所有權人,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要件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分機182-187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