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議員陳英妹出售補助款 判刑7年定讞

  現任花蓮縣議員陳英妹95年間出售議員補助款,由陳姓友人向廠商收下新台幣53萬元賄賂。更二審依收賄罪判陳英妹7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判決書指出,陳英妹自民國95年起當選第16屆花蓮縣議員,並連任迄今。95年間,林姓業者為取得花蓮縣議員補助款額度供其施工營利,透過童姓掮客與陳英妹聯繫,約定購買議員補助款額度300萬元。
  陳英妹隨即向花蓮縣政府建議95年度議員補助款100萬元用於光復國中,林姓業者因此協助學校輾轉向配合廠商採購單槍投影機、多功能數位講桌等設備,事後透過童姓掮客交付53萬元給陳英妹的陳姓友人。
  林姓業者購買300萬元補助款額度後,僅其中100萬元用於光復國中工程,因此直接打電話親向陳英妹催討其餘200萬元額度;陳英妹委由陳姓友人與林姓業者協商,陳男趁機以加買96年度補助款200萬元為由,向林男敲詐40萬元得逞。
  一審花蓮地方法院認定陳英妹有2次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判刑12年,褫奪公權5年;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二審、更一審也都判刑12年,褫奪公權5年。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花蓮高分院更二審認定,陳英妹友人收取40萬元,陳英妹不知情也未參與,此部分不構成犯罪,僅友人收取53萬元部分成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更二審審酌,陳英妹出售議員補助款以牟個人利益,所收取賄賂金額非微,背離選民付託,犯後否認、未見悔悟,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案經最高法院於13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本報新聞中心/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