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約如兼具銀錢收據 應貼用印花稅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會列報房屋租金支出作為扣除額項目,如國稅局審核房東開立租金收據時,漏未貼用印花稅票,將會移送至稅務局補稅並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規定房屋租賃合約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果房東每次收取租金時,於租賃合約書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表示收訖者,該合約書即已兼具銀錢收據之性質,依規定應按收取金額的4‰貼(繳)印花稅。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租金,只要於租賃合約內分別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則可免繳印花稅。
該局提醒房東,每次收取租金時,如有書立收據,請記得按收款金額的4‰貼用印花稅票,以免被查核時發現漏貼補稅並裁罰,得不償失。
若對印花稅尚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由專人為您作更詳盡的解答,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資訊。(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