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可能加重買方再移轉稅負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農業用地移轉是否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實在稽徵實務上「免徵」與「不課徵」是會產生不同效果,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其並非實質意義上的「免徵」。
  該局說明,經核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移轉案件,其實是將該移轉階段已產生的漲價利益遞延課徵。以出售農業用地個案為例,若買方在取得該筆土地後,變更為非作農業使用,則該筆土地再移轉時,稽徵機關會將上次移轉階段所產生的漲價利益,遞延到本次移轉時一併課徵,亦即前後2次移轉應課之土地增值稅會在本次移轉時實現。因此,所謂「不課徵」只是產生稅負遞延效果,並非實質免徵,請民眾留意。
  至於「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案件,又可分為2種態樣。第1種同樣為遞延課徵,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例,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該筆土地若於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但若日後該筆土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後手便須負擔前手交易時免徵之土地增值稅。
  另一種「免徵」土地增值稅則屬實質意義上的免徵,如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准予免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尚有土地增值稅其他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