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身心障礙證明 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卡」者不一定符合身心障礙證明的申請資格。要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須領有經鑑定合於障礙等級之身心障礙證明才能辦理。
  該局說明,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而領有駕駛執照,且車輛供其使用時,應以身心障礙所有的車輛辦理免稅,每人以1輛為限;若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則可以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親屬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辦理免稅,每1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該局強調,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所有,該局將主動核准免稅;但若是車輛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仍須由民眾提出申請,經核淮後始能享有免稅優惠。免徵額度則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為限,免稅稅額為1萬1,230元,超過部分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分機242-24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