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約如具銀錢收據性質 應繳納印花稅

  近日有民眾詢問,出租房屋簽訂房屋租賃合約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合約雖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房東收取租金時,於房屋租賃合約書載明收款金額並簽名或蓋章註記收訖者,該租賃合約書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就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應繳納印花稅;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租金,只要在租賃合約或另開立之收據內分別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繳印花稅。
  該局提醒,民眾出租房屋如有上述於合約註記簽收或另立收據情形者,記得按收款金額4?貼繳印花稅;如未貼繳,經人檢舉或查獲者,將按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如有印花稅方面之疑義,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38,將有專人為您解說。(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