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撤銷須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申報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時,依規定應由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所屬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不得由單方撤銷契稅申報。但經由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買賣自始無效、移轉標的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或一屋二賣致無法取得所有權等,則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該局表示,辦理撤銷契稅申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正副本及契稅稅單外,撤銷申請書上所蓋之印章,必須與契約書上之原留印章相符,以避免因印章不符,徒增往返補正時間。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未依規定辦理撤銷申報致形成欠稅,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民眾如對契稅有任何稅務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37、138、148洽詢。(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