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稅捐繳納收據記得保存5年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忘了繳納稅款或代收稅款機構漏讀條碼等因素,皆可能因而導致欠稅。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5年。
稅務局指出,依稅法規定,稅捐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徵收期間為5年。所以,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的收據應保存5年較為妥當,如遇已繳納稅款仍被稽徵機關催繳者,可電話向稅務局洽詢或將繳納證明提供給稅務局查驗。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各項稅款繳納收據要記得保存,切勿隨意丟棄,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對地方稅務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