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教育處長涉採購弊案 李裕仁百萬元交保

  花蓮縣政府前教育處長李裕仁等人涉採購弊案,被羈押逾8個月,花蓮地方法院3月2日裁定新台幣1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李裕仁因涉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犯罪嫌疑重大,經台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李裕仁在去年6月11日花蓮地檢署偵查時被羈押禁見,去年8月7日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花蓮地方法院裁定續押,期間他3次提出交保,都因法官考量審理終結前不排除有串供、滅證的可能而被駁回。
  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長黃鴻達3月2日表示,這次法官同意具保,為承審法官經合議庭裁定,已傳喚證人交互詰問完畢。
  李裕仁於民國107年間任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副處長,向教育部體育署爭取補助經費後,指示所屬的花蓮縣立體育場辦理「花蓮縣立棒球場設計案」、「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案」採購,另指示花蓮縣立體育高中辦理「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採購。
  李裕仁明知政府採購法規範,涉夥同時任花蓮縣體育會理事長汪錦德等人,洩漏相關工程標案電子檔給有意投標廠商,事後收受廠商交付賄款新台幣8萬1500元,並圖利廠商30萬元。(本報新聞中心/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