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房屋稅享有1.2%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子出租給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等經濟弱勢族群,凡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的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房屋稅可享1.2%的優惠稅率。
該局指出,屋主將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並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而且適用自住用稅率的戶數不列入出租人之自住房屋全國3戶以內計算。
該局亦表示,為落實簡政便民,經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認定有效期間內,該局會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主動按自住房屋1.2%稅率課徵房屋稅,免由公益出租人提出申請。民眾如有疑義,請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9;玉里分局03-8882047轉212、21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