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應按主建物用途稅率課徵房屋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供共同使用之電梯及公共設施之房屋稅,按該主建物之使用情形不同,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如主建物供自住房屋使用,附屬建物之公共設施亦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如供營業用房屋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3%房屋稅,主建物有兩種以上不同用途者,則分別按其用途之實際面積比例計算,依所適用之稅率課徵。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稅繳款書皆有明確記載核課的使用情形及適用稅率,房屋若有變更使用情形者,記得要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主動申報,以免發生多繳稅或漏稅受罰情形。
民眾如有任何房屋稅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