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連假稽查豬肉原產地標示 全數符規定

  因應中央自110年1月1日起開放萊豬進口,花蓮縣衛生局守護食安不打烊,為維護消費者健康及選擇權利,於元旦連假1月1日至1月3日期間持續擴大全面稽查輔導,總計出動稽查人力17人次,豬肉標示查核業者149家次、檢查豬肉產品319件次;牛肉標示查核業者41家次、檢查牛肉產品77件次,檢查肉品來源及標示結果全數符合規定。
  花蓮縣衛生局長朱家祥表示,自上個月實施全縣地毯式輔導所有業者正確張貼豬肉原產地標示,並應依法需對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標示,明確註明豬、牛肉原料原產地(國),另外,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化型式保存來源證明文件(例:發票、收據)5年以上,該文件應載明收貨日期或批號、名稱、凈重容量或數量。衛生局會持續至所有相關肉品製造業、餐飲業、超市、肉攤等場所稽查,請業者配合張貼豬肉原料原產地貼紙,並請業者提具豬肉及牛肉原料原產地相關證明,如為國產豬肉者,請提供屠宰證明;如為進口豬肉者,請提具輸入許可,以利核對豬肉原產地標示正確性。
  依據豬肉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食品應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國)。包裝食品於外包裝標示,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擇一標示。若未依法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或2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或標示不實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規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違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朱家祥局長強調,豬肉原產地標示新制輔導期已過,1月1日正式全面稽查,為確實保障鄉親飲食安全及健康,如查獲未依規定標示或所販賣之肉品含有違規之瘦肉精,將依法裁處,請業者切實依規定辦理,並持續注意政府新頒佈之相關規定,勿存僥倖心理。
  花蓮縣衛生局呼籲民眾,可多選購有合格標章之國產豬,民眾若有發現肉品販賣或餐廳未依規定標示原產地及有任何建議,可於上班期間撥打衛生局食品服務專線03-822695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記者吳思怡/報導)


圖:花蓮縣衛生局人員稽查肉品來源。

圖:花蓮縣衛生局人員協助業者張貼豬肉原料原產地貼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