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崐萁國會辦公室允為傷殘軍人爭權益

  日昨中華民國傷殘軍人協會在理事長楊昭雄及理事吳耀欽連袂出席立法院傅崐萁立委國會辦公室楊凱証主任主持傷殘軍人協會陳情案,討論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之傷殘軍人配偶得領半俸及常備兵補充兵因公或作戰傷殘軍人領取贍養金去年109年4月24日國防部修正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對八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前及後領取條件相同,但未見國防部依法執行,傅委員國會辦公室已允諾協助處理。
  據楊昭雄理事長表示,義務役因公或作戰傷殘軍人(含常備軍官、士官及預備軍官、士官),依據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除得領取贍養金外,並得領取半俸。惟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之義務役士兵僅得領取贍養金外,不辦理半俸,遭受差別待遇,懇請立法院委員為傷殘軍人等領銜以還傷殘軍人等公道。
  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之傷殘軍人(含常備軍官、士官及預備軍官、士官),依據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第7項規定「第四項遺屬年金,自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月起,依第二十六條附表三基準之半數發給。」亦即傷殘軍官生前得領取退休俸或贍養金,死亡後配偶或眷屬得領取半俸。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合於就養標準者,自辦理免役之翌月一日起,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之標準,給與贍養金終身,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常備兵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且在臺設有戶籍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前項」規定給與贍養金終身,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亦即新舊制領取贍養金無所差別。
  又查國防部業已去年四月修法公布,但仍依於生前給予贍養金終身,死亡後配偶或眷屬不辦理領取半俸及96年1月1日修正前比照前項(新制)辦理,亦即領取瞻養金相同。
  據法規定,現役士兵因作戰或因公成殘者,由各總部依本部民85.03.28鍊銪字第八五0000二九一九號令修頒「臺灣地區義務役現役期滿留醫人員處理規定」實施鑑定,凡鑑定結果合於退輔會就養標準,製作名冊,核發贍養金終身。」亦即傷殘士兵生前得領取贍養金,死亡後配偶或眷屬得領取半俸均不辦理半俸。
  經查,同屬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之傷殘軍人,因階級不同,軍官、士官於生前得領取退休俸或贍養金外,死亡後配偶或眷屬得領取半俸,但士兵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合於就養標準者,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之標準,僅得於生前領取贍養金,死亡後配偶或眷屬不辦理領取半俸,既然該因公成殘之士兵,已得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之標準,於生前領取贍養金,卻獨排除其死亡後,配偶或眷屬得領取半俸,權益受到差別待遇,有違平等原則。
  雖然國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兵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已於108年11月22日廢止,但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21條第1、2項仍作相同規定。因此,傷殘軍人協會懇請立法院委員為渠等領銜促使國防部積極承擔修改公布法條執行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相關規定,以還渠等公道。
  經過相互討論,楊凱証主任充分瞭解,並允諾協助要求國防部依法執行。(記者默帝/報導)


圖:傅崐萁立委國會辦公室主任楊凱証(中)與楊昭雄理事長(左二)及理事吳耀欽(右二)認真討論陳情案,楊主任允諾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