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近來有民眾詢問,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有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但是,其必須符合「係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依法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才有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而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將參與分配土地權利,又同時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規定,此與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因此,以重劃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既無須經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自不能準用「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如對上述土地增值稅規定尚有疑義,請撥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該局稅務專線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