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移轉 免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110年6月23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其中增訂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應符合3要件:一、供公共設施使用。二、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若土地皆符合上述要件,可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檢附不動產移轉契約書、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利徵納雙方及需用土地人發證作業有所依循,財政部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授權規定會同內政部訂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重點如下:一、明定非都市土地、需用土地人、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申請人之用詞定義。二、申請人向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之應檢具文件。三、需用土地人受理案件之辦理期限及核發之證明書應記載事項。
  稅務局提醒,民眾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倘無法知悉需用土地人,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查詢。如對上述事項有其他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打稅務專線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