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最新解釋,已依法編定為交通用地之農路使用土地,屬政府開闢供公眾通行使用,具公共設施性質,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民眾免再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修正條文規定,非都市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應符合3要件:一、供公共設施使用 (即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者) 。二、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民眾申報移轉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若符合前述免稅要件,可檢附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惟日後該土地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將以其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對於申報土地增值稅事項如有其他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