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微型電動二輪車11月30日修法上路 花縣警察局將會同監理單位進行聯合稽查

  為提升執法及管理效能及保障用路人安全,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訂於111 年 11 月 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舊名電動自行車), 應經審驗合格、懸掛牌照才可上路,且駕駛年齡需滿14歲才可騎乘,如未滿14歲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將處新臺幣600元以上至1,200元以下罰鍰。而在新法修正施行前,已購買並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粘貼審驗合格標章的微型電動二輪車,亦應於新法施行後 2 年內依規定領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牌照,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規定,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至3,6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若為未經型式審驗合格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則依規定沒入。花蓮縣警察局於新法上路前除針對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民眾加強宣導修法後之相關法令外,並於新法施行當日會同花蓮監理站執行聯合稽查。
  花蓮縣警察局表示,本次執法工作將針對7大違規重點項目,包含「未滿14歲騎乘」、「未配戴合格安全帽」、「擅自改裝電子控制裝置」、「載人及超速25km/hr以上」、「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及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酒駕、毒駕」及「未續保強制汽車責任險」進行稽查。另警察局呼籲,公路總局為服務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在2年內領牌方便,各監理(所)站與微電車經銷商、移工仲介公司、工業區、鄉鎮區公所、村(里)民活動中心等單位合作,辦理「到點服務」實車查核掛牌作業,相關規劃「到點服務」時間及地點,民眾可至各監理(所)站網站查詢或逕向各監理所(站)洽詢,警方亦將持續利用各項勤務時機加強宣導。(記者吳佳俊/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