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所得 可向國稅局提檢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民眾如發現本人或其受扶養親屬遭公司行號虛報薪資,應儘速檢附實際領取金額或勞健保投保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查調年度所得資料時,發現其子乙君被A公司列報薪資300,000元,因其子僅於該年度之暑假期間至A公司打工領取工資50,000元,遂檢附所得資料清單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經該分局查明後發現A公司實際僅支付50,000元予乙君,A公司主張係會計人員疏失,申請更正乙君扣(免)繳憑單之薪資所得為50,000元,並更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減列薪資費用250,000元,惟因公司係於檢舉日後始提出更正,無法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經該分局核定剔除A公司虛列薪資費用250,000元,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呼籲,學生利用課餘時間打工,要避免淪為逃漏稅工具有4招:(1)不要將身分證、印章及銀行存摺交給他人保管。(2)務必在身分證影印本上註明用途,以減少被當作人頭虛報薪資或移作他用的風險。(3)保留領薪證據(如:薪資袋、轉帳存摺等)。(4)不要在空白薪資單上簽章。如發現遭虛報薪資,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填具檢舉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